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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3证券简称:华远地产编号:临2014-029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日前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浩利”)通知,华远浩利原于2013年6月将所持有的本公司流通股182,829,024股质押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目前华远浩利已办理完毕该182,829,024股股权的解押手续。同时华远浩利将所持有的本公司流通股164,546,1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5%)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4年6月18日办理完毕。华远浩利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82,829,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特此公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4-030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4年6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十九次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浩利”)借款2.17亿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年利率为10%。华远浩利持有本公司182,829,024股,占总股本的10.0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本议案关联董事任志强、杜凤超、孙秋艳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4-031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为保障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向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浩利”)借款人民币2.17亿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年利率为10%(以下简称“该借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任志强、杜凤超、孙秋艳回避表决。上述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华远置业于2013年6月向华远浩利借款人民币2.7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0.5%,已于2014年6月还本付息。除此之外,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华远浩利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对华远置业及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无不良影响,不会对华远置业及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一、关联交易概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远置业向华远浩利借款人民币2.17亿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年利率为10%。华远浩利持有本公司182,829,024股,占总股本的10.0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宁高宁、刘淀生、张富根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理、公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4年6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任志强、杜凤超、孙秋艳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华远置业于2013年6月18日向华远浩利借款人民币2.7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0.5%,已于2014年6月还本付息。除此之外,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华远浩利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二、关联方介绍(一)、关联方关系:华远浩利持有本公司182,829,0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公司董事任志强、杜凤超、孙秋艳同时为华远浩利董事。(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华远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任志强;注册资本:6698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等。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标的:华远置业向华远浩利借款人民币2.17亿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年利率为10%。华远置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二)交易定价原则:本次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利率水平参照正常市场融资利率水平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对华远置业及本公司无任何不良影响。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五、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宁高宁、刘淀生、张富根在听取了董事会关于该项交易情况的汇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对本公司无任何不良影响。借款利率水平为正常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六、备查文件1、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2、 本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特此公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来源上海证券报)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